(2017)皖030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连保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2刑初23号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连保,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于蚌埠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蚌埠市龙子湖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连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连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底,被告人赵连保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风动菜市场一间平房内,摆放5台“九七明星”赌博机和1台“小鱼机”(5个把位),供他人赌博使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等主要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连保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连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底,被告人赵连保在蚌埠市龙子湖区李楼乡风动菜市场一间平房内,摆放“九七明星”游戏机5台和“小鱼机”游戏机1台(5个把位),供他人赌博使用,并雇用刘某1负责收取赌资和为参赌人员上分。2015年11月1日,公安人员在现场查获上述6台游戏机。经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九七明星”5台和“小鱼机”1台(5个把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2016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赵连保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赵连保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刘某1、吴某、丁某、刘某2、赵某、李某、乔某、周某、康某、余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连保设置赌博机10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赵连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连保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连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九七明星”游戏机五台、“小鱼机”游戏机一台,及被告人赵连保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勇人民陪审员 杨玉凤人民陪审员 黄雅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甘保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