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书琼、陈春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书琼,陈春园,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琼,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园,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审被告:李静,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上诉人李书琼因与被上诉人陈春园、原审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33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书琼上诉称,原审被告李静早在数月之前就出逃国外,其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的住所早已无人居住,也无法通知李静参与诉讼。上诉人的住所位于福建省,故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较为适宜。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被上诉人陈春园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被告李静的居民身份证载明其住所地详细地址为福州市××公寓××单元。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魏坤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