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13号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陈德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美云,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玮,主任。被告:冯鹏,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诚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俞宏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