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与刘永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刘永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949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南段华屹锦城I组团1号楼负三层。负责人:谢小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永杰,男,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与被告刘永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文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