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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闫永娟与张玲、苗维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永娟,张玲,苗维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42号原告:闫永娟,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玲,女,43岁,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苗维平,男,43岁,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闫永娟与被告张玲、苗维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23日,原告闫永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永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闫永娟负担。审判员  李永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