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清秀、苏启平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清秀,苏启平,苏启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秀,女,195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旺,福建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启平,男,195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启苞,男,195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再审申请人林清秀因与被申请人苏启平、苏启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经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林清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三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林清秀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闽民申206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林清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旺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苏启平、苏启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清秀申请再审诉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将“居住使用权”等同于物的所有权是错误的。苏启平、苏启苞的行为没有经过房屋所有权人林清秀的同意和许可,在店内从事妨害和侵权行为,已构成了对林清秀享有的物权所有权的侵害,苏启平、苏启苞应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2.在一、二审审理中林清秀多次反映和说明《离婚协议书》上“林清秀”签名不是林清秀本人所签,林清秀于2016年5月10日委托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已证明《离婚协议书》中“林清秀”签名不是林清秀本人所签。请求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林清秀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苏启平未作答辩。被申请人苏启苞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大田县均溪镇福田路55号一层3号涉案店面系林清秀与苏启苞共同共有,一、二审据以判决的根据是林清秀与苏启苞2008年9月12日《离婚协议书》第三款第二项关于“均溪镇福田路55号三层一套及一层店面一间由苏启苞居住使用”的约定,认为该条款系林清秀与苏启苞对其共有财产管理使用权的特别约定,苏启苞有权正当行使其对上述房产的使用与管理权,据此驳回林清秀的诉讼请求。在再审审理中林清秀提交了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08年9月12日《离婚协议书》中女方(签字)处的“林清秀”签名字迹与林清秀书写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个人书写字迹。因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林清秀单方委托,苏启苞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故本案应由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该《离婚协议书》中“林清秀”签名及捺印是否林清秀本人所为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三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及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吴 振 泉审判员 阙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玉麒(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