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辉与张耀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张耀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303号原告:张辉,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腾,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耀祖,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诉被告张耀祖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辉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违法律规定,对原告张辉的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辉负担。审判员 单 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曼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