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与河南尧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万翔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河南尧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万翔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润尧钢铁有限公司,陈亮,杜胜雨,胡江坤,胡江涛,陈莉,范永久,朱丽萍,李秀萍,靳朝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001号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负责人:孙建胜。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伊磊,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龙,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尧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第2号楼4层2号。法定代表人:杜胜雨。被告:河南万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5号楼1层5号。法定代表人:陈亮。被告:郑州润尧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第2号楼201号。法定代表人:胡江坤。被告:陈亮,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杜胜雨,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胡江坤,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胡江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陈莉,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范永久,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朱丽萍,女,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李秀萍,女,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靳朝敏,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与被告河南尧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万翔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润尧钢铁有限公司、陈亮、杜胜雨、胡江坤、胡江涛、陈莉、范永久、朱丽萍、李秀萍、靳朝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55元,减半收取6978元,由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段政伟人民陪审员 闫青玲人民陪审员 程爱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