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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蒋明涛、李杰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涛,李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事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1刑初9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明涛,男,1996年7月29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杰,男,1993年11月27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明涛、李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成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明涛、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蒋明涛伙同被告人李杰驾车窜至四川省金堂县赵镇在水一方大门口外,并采取由蒋明涛开锁,李杰望风的方式,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川Axxx**绿色吉利豪情牌汽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汽车价值人民币2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明涛、李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明涛、李杰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18日将被盗车辆川Axxx**吉利豪情牌汽车发还被害人冯某华。上述事实,有金堂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法律文书,被告人蒋明涛、李杰的常住人口信息,金堂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蒋明涛、李杰到案经过,被盗车辆豪情牌轿车川Axxx**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行驶证,金堂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金堂县公安局杨柳桥派出所制作的案发现场方位图、中心现场图、现场方位照片、被盗车辆照片、被告人蒋明涛指认被盗车辆及开锁工具照片、被告人李杰指认开锁工具照片,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被盗豪情牌小型汽车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以及金堂县公安局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蒋明涛、李杰的通知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少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被告人蒋明涛、李杰刑满释放证明,金堂县公安局杨柳桥派出所出具的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被害人冯某华的陈述,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明涛、李杰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讯问被告人蒋明涛、李杰的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明涛、李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明涛、李杰盗窃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明涛邀约被告人李杰共同盗窃,被告人李杰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明涛、李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明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二、被告人李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开锁工具、钳子、活动扳手、改刀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唐 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肖苗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