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白植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白植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三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培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丽琴,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植贵,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植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白植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任何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嘉县公安局、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执行人员又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调查,也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意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白植贵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34477.8元及利息、受理费5072.5元、执行费8744.78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在程序终结期间,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成审 判 员 胡朝俊人民陪审员 任维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达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