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8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正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正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18827号原告:佛山市永正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中路65号鸿晖都市产业新城2栋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79698718M。法定代表人:程勇强。委托代理人:黄嘉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丽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联沙管理区,组织机构代码28003607-4。法定代表人:陈凤群。原告佛山市永正大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时,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嘉莹、高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每月18‰计付从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暂计至2016年12月13日止为108000元。事实理由如下:2016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209-160414),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借款期限利息每月按12‰计算,逾其还款利息每月按18‰计算。《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被告汇款35万元和265万元,现合同期限已届满,但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利息,本金分毫未还,经原告多次催款收无果,特诉诸贵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予以推翻,对于原告举证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属实并在卷予以佐证,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确认属实,但《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本院将依法予以处理。另查明如下事实,《借款合同》中约定,被告对借款及合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拍卖费、公告费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被告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8‰的限额,并未超出年利率24%的规定,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原告诉请可知,借款期限至2016年10月14日止,原告明确被告已偿还借款期间的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偿还本金,故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本金300万元及以该本金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付罚息与原告。原告主张从2016年10月14日起按罚息利率计付利息主张不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1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3000000元及以该本金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予原告佛山市永正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二、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10000元予原告佛山市永正大进出口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受理费32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新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予以交纳,逾期未能交纳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254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雅婷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人民陪审员 林 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刘晓媛书 记 员 周玲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