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雄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117号申请执行人王雄生,男,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蓝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未英,女,1948年1月5日出生,住蓝山县。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标的款等。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住所地蓝山县。负责人欧新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雄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山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66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