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山东九威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九威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4183号原告:山东九威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耿璐碧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果,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志伟,山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明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洪涛,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男,1992年出生,汉族,住公司宿舍。原告山东九威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威不锈钢公司)与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果,被告富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东、贾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富达公司向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支付货款177752.76元;2.被告富达公司向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应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7752.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为计算标准计算);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公司财产保全保单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富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有长期业务往来,签订了多份承揽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按被告富达公司的要求包工包料为被告富达公司制作成品,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向被告富达公司供货,但被告富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富达公司欠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货款177752.76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被告富达公司辩称,被告富达公司已不欠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货款,被告富达公司所作账目为供货方总账及尚欠供货款总数,并未区分货物具体工地流向。同时,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诉状中也未列明货物具体所供工地,被告富达公司需在庭审中进一步明确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主张的货款是否与被告富达公司有关联。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主张的逾期损失,双方并无合同约定,此项主张无事实依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上述无异议的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乙方)与被告富达公司(甲方)就寿光体育馆工程签订《货物采购合同》,约定:一、合同标的:货物名称不锈钢门,单价640元/平方米,数量210,金额134400元;五、价款及结算: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额的20%作为定金,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货款(以甲方仓储部入库数为准)。根据材料销货明细单载明:数量为266.02,单价为640元/平方米,金额为170252.8元,甲方已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了定金26880元。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认可被告富达公司已付1788.75元故被告富达公司欠付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货款141584.05元。2016年1月12日,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为被告富达公司的寿光五星大厦项目加工肯德基门1个,金额800元。被告富达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富达公司欠付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货款合计142384.05元。2016年7月6日,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因诉讼保全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290元。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提交的其他材料销货明细单均没有对应的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证明其供货为被告富达公司使用,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已依约向被告富达公司供货,被告富达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经审理本院综合认定被告富达公司欠付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货款合计142384.05元,被告富达公司应履行该付款义务。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虽没有约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日期,被告富达公司欠付的141584.05元,根据原、被告双方合同第五条价款及结算的约定,被告富达公司应于全部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货款,原告九威不锈钢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约定的具体付款及全部安装验收合格时间,故本院认为该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算日期应以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富达公司欠付的800元货款,逾期付款损失自2016年1月12日起算。关于保险公司财产保全保单费,即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290元,系为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九威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42384.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九威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41584.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九威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12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山东九威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合同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6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26元,由被告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27.48元,由原告山东九威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8.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王 恒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安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