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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赵学友与张海军、戴远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友,张海军,戴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友。被执行人张海军。被执行人戴远红。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学友与被执行人张海军、戴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戴远红所有的位于滨海县富康路9号滨湖中央花园35幢803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正在处置中,因处置时间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戴远红所有的苏J×××××、苏J×××××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因未能扣押到位而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成权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栩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