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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白某、张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白某,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4民初395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白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被告高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白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小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