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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丽娟与党希生、郭孟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娟,党希生,郭孟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3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汉族,1975年7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党希生,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孟花,女,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因被执行人现没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以合审判员  原魁星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