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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16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方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方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6496号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朱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达,男,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方俊,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