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16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方俊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方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16496号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朱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达,男,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方俊,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方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黄朱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