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河支行与袁天荣、张春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河支行,袁天荣,张春梅,吴鹤喜,陆育干,刘德海,沈传江,袁荣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237号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河支行。被告:袁天荣。被告:张春梅。被告:吴鹤喜。被告:陆育干。被告:刘德海。被告:沈传江。被告:袁荣雨。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河支行与被告袁天荣、张春梅、吴鹤喜、陆育干、刘德海、沈传江、袁荣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河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河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锦海人民陪审员 薛 云人民陪审员 陈乾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邹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