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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永刚与李赞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刚,李赞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刚,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赞广,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2016)豫128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赞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永刚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