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永刚与李赞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刚,李赞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刚,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李赞广,男,汉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2016)豫128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赞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永刚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