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与陈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陈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116号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松门里社区经发大道328号五楼。法定代表人:鲍志强,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巧君,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亨,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恒友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晓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