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1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欧阳诺妮与汤洪玉继承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诺妮,汤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阳诺妮,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被执行人汤洪玉,女,193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22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欧阳诺妮与汤洪玉继承纠纷一案中,汤洪玉系欧阳春合法继承人,且汤洪玉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欧阳春的银行存款101136.2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大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庆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