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山东润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奎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润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奎璇,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润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斌。被执行人:张奎璇。被执行人: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新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润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奎璇、滨州华隆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400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