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练军贺艳辉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练军,贺艳辉,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96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易跃进。被执行人湖南森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南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练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练军,男。被执行人贺艳辉,女。被执行人益阳森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孙丽华,执行董事。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1461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0103执19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