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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期虎、严桂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期虎,严桂飞,傅林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期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桂飞,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林建,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郑期虎、严桂飞因与被上诉人傅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郑期虎、严桂飞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期虎、严桂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张斯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