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郑期虎、严桂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期虎,严桂飞,傅林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期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桂飞,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林建,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上诉人郑期虎、严桂飞因与被上诉人傅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郑期虎、严桂飞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未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期虎、严桂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代理审判员 张斯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