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4461范樟娣与沈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樟娣,沈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461号原告:范樟娣,女,194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沈小忠,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范樟娣诉被告沈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范樟娣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樟娣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樟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范樟娣已预交),由范樟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