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伟华与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869号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大道28-2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31523105N。法定代表人:赵家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与被告重庆博联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华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伟华负担。审判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小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