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1执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战玉辉与被执行人李新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玉辉,李新江,赵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战玉辉,男,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新江,男,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赵春芝,女,汉族,个体,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战玉辉与被执行人李新江、赵春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81民初2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