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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2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李福英、赵水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李福英,赵水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326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64852292E。主要负责人:李月,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爱,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英,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赵水印,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李福英丈夫,住。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李福英、赵水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1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徐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