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浩、卢开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王浩,卢开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050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法定代表人:曹运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浩,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被告:卢开昆,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卢开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陈永鑫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许云峰、人民陪审员杨晓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八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陈永鑫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韦思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