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德明与徐庆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明,徐庆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761号原告:唐德明,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颜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庆亮,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文兵,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金宇路北,科苑路西。负责人:赵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明与被告徐庆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德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德明撤回对被告徐庆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唐德明承担。审判员 王柏翘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房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