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德新与王志刚租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新,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034号申请人杨德新,男,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杨德新申请执行王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德新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志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王志刚赔偿款12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志刚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孙居亮代理审判员 许志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