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会玲、赵会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会玲,赵会新,赵焕菊,赵焕明,赵焕荣,刘建,李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财保12号申请人:赵会玲,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景县。申请人:赵会新,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住景县。申请人:赵焕菊,女,1977年4月25日出生,住景县。申请人:赵焕明,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景县。申请人:赵焕荣,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住景县。被申请人:刘建,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申请人;韩延军,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住景县北留智镇北留智村187号。身份证号:133030197106167012.被申请人:李金鹏,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平原县城区。申请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韩延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建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韩延军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