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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金花、童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花,童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584号申请人:周金花,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童义春,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申请人周金花诉被申请人童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金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童义春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与胡祖国共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壕埂街皮革厂东侧1幢3单元705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童义春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立即查封周金花、胡祖国所有的位于安庆市大观区壕埂街皮革厂东侧1幢3单元705室房屋(以价值1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赵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江 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重要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