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超、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609号申请人:王超,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申请人:陈强,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王超与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超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河北升财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其8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0000元人民币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王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晓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