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周振南、孙丽英、李敬元、历启才、XX、张德明、姜成杰、崔凤森、王志贵、于兴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周振南,孙丽英,李敬元,历启才,XX,张德明,姜成杰,崔凤森,王志贵,于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住所安图县。代表人:曹磊,主任。被执行人:周振南,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孙丽英,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国县白林木材厂。被执行人:李敬元,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历启才,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XX,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德明,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姜成杰,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崔凤森,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王志贵,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于兴良,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周振南、孙丽英、李敬元、历启才、XX、张德明、姜成杰、崔凤森、王志贵、于兴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登记,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2999.19元。本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联社两江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安白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元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