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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白金汉与刘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汉,刘翔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7号原告:白金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翔宇,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汉诉被告刘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忠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子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