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白金汉与刘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汉,刘翔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7号原告:白金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翔宇,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汉诉被告刘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闫永刚审 判 员 曲广军代理审判员 姜忠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子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