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健、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健,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健,男,汉族,1964年5月24日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溱溪北路正华园**栋。法定代表人:程晓飞,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健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桐梓庆黔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健于2016年12月28日通过一审法院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法律规定预缴上诉费用。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刘健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限刘健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14774元,但上诉人刘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施正高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蓝可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