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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1257朱平与夏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夏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1257号原告:朱平,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信,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照林,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勇,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原告朱平与被告夏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6600元;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4年请原告为其搞地坪,商量好劳动报酬为16600元,因当时经济困难,未能给付,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夏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结欠原告166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夏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勇应给付原告朱平166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7.5元,由被告夏勇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麒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晓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