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1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宝山、陈桂芝等与李志国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山,陈桂芝,李志国,李志民,李志敏,李志良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25民初11232号原告:李宝山,男,194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陈桂芝,女,1941年10月2日出生,其他同上。被告:李志国,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志民,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艳(李志民之妻),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其他同上。被告:李志敏,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李志良,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李宝山、陈桂芝与被告李志国、李志民、李志敏、李志良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告李志民未到庭参加诉讼外,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宝山、陈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原告在被告李志国坐落在蓟州区××庄村房屋内居住生活安度晚年。2、判令四被告每人10天全天候轮流对二原告生活予以照料伺候。3、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300元。4、判令四被告对二原告今后住院治病医疗费用按每人百分之二十五比例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原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原告在被告李志国坐落在蓟州区××庄村房屋内居住生活。2、判令四被告每人10天全天候轮流对二原告生活予以照料伺候,轮到谁伺候,由谁负责二原告日常饮食及衣服被褥。3、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100元。4、今后医药费凭单据由四被告均担。5、二原告得病住院由四被告依次轮流陪护,每期1天。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原告与四被告系父母子关系,四被告均已成家。1996年1月20日订立分家单,分家单约定“到兄弟四人全成家后,兄弟四人每人的东屋归父母所有并轮换居住,……父母年老病重(时)不能轮换时,由兄志国开始轮流侍奉……”。现在二原告没有自己的住房,在被告李志国的房屋内居住,无人照料伺候。原告陈桂芝七年前身患脑血栓,至今病情多次复发,长期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原告李宝山年迈多病,行动不便,难以照顾瘫痪在床的妻子。现在除被告李志敏、李志良偶尔能对二原告予以关照外,其他被告对二原告生活及健康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故此二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准二原告损失之请求。李志国辩称,二原告所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分家情况及母亲患病属实。因自己的房屋系危房,不同意二原告在该房内居住,同意二原告轮流居住。2014年二原告分得地钱19万多,不同意现在分担医药费,如果地钱花没了,同意分担医药费。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李志民辩称,因为李志民有病,没有劳动能力,不同意给付二原告生活费100元。同意轮流伺候,但要求每期30天。同意李志国的其他意见。李志敏、李志良辩称,同意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100元,同意李志民的其他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志民未提供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本院对李志民主张丧失劳动能力的事实,依法不依支持。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被告均同意二原告在四被告处轮流居住,且有分家单证实,故本院对二原告主张在被告李志国的房内居住至终年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支持。四被告关于二原告医药费承担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所述,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老年人物质上的供给、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抚慰,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四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应依法对原告尽赡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判决如下:李宝山、陈桂芝在李志国、李志民、李志敏、李志良处依次轮流居住,每期30天,在谁处居住,由谁负责二原告日常饮食及衣服被褥的拆洗;判决生效之日开始执行。二、李志国、李志民、李志敏、李志良每人每月给付李宝山、陈桂芝生活费100元,自2017年4月开始给付,于每月1日前付清。三、李宝山、陈桂芝今后开支的医疗费,凭医药费单据由李志国、李志民、李志敏、李志良均担,于每年1月1日、7月1日各结算给付一次。四、李宝山、陈桂芝住院期间,由李志国、李志民、李志敏、李志良依次轮流伺候,每期1天;五、驳回李宝山、陈桂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李志国、李志民、李志敏、李志良各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爱冰审 判 员 赵全胜人民陪审员 杨国栋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恒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