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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电勒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电勒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1执16号被执行人:电勒约,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景颇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8410140231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潞西市广相村民小组。被执行人电勒约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3)港刑二初字第008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电勒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电勒约向被害人顾得保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8590元,向被害人钱某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422元。因被告人电勒约未履行缴纳罚金及退赔赃物折价款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4日移送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电勒约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电勒约在银行无任何存款。本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电勒约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电勒约的财产,被执行人在银行的630.99元被冻结,被执行人电勒约刑满释放后,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电勒约本人和其联系方式。本院邮寄给被执行人电勒约的信件被邮电部门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本院,现被执行人电勒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电勒约列入失信人员。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罚金4000元及退赔款计人民币9012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财产刑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电勒约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电勒约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电勒约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电勒约的下落和联系方式。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电勒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电勒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电勒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明智审判员  张善华审判员  孙兴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