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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2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曹非凡与黄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非凡,黄霖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551号原告:曹非凡,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泉,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珊珊,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霖,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原告曹非凡与被告黄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曹非凡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非凡以黄霖已将拖欠的租金偿还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非凡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曹非凡负担。审判员  吴志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彩霞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