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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刑初5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上饶市广丰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以饶广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驾驶借来的赣E×××××号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前往抚州市崇仁县跟一个叫“强某”的人学习“打鱼”游戏技巧,12月14日凌晨到达抚州市崇仁县并找到“强某”入住的宾馆。随后“张某”等人来到该房间,周某某、李某、“强某”、“张某”等人在房间里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张某”在离开的时候向周某某许诺说会送些毒品给他,12月15日周某某和李某从崇仁县返回广丰,在距离东乡高速路口21公里处的时候,周某某接到“强某”电话说“张某”叫他等一下,随后“张某”叫人送了一个烟盒装好的冰毒和麻果过来,周某某拿到毒品后就跟李某继续驾驶汽车回广丰。在广丰区上广公路三官殿路段,周某某将烟盒里的毒品拿了出来,将其中两包冰毒和一包麻果放在自己上衣的口袋里,另两小包冰毒放在车子驾驶座和副驾驶座中台处,并从中拿了四个麻果送给李某。15日下午约16点40分许,在广丰区芦林大道红绿灯处被民警现场抓获,并在两人身上及车上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和麻果若干,后当其面进行称重、编号。在周某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两包、麻果一包(15个):编号1号净重9.53克;编号2号净重5.38克;编号4号净重2.13克;编号5号净重0.39克,共计重量约为18.83克。另从李某身上缴获周某某赠送给其的疑似毒品麻果四个,编号6号净重0.38克,经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编号1至6号疑似毒品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4张,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持有毒品称重的说明,证人李某的证言,证人毛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冰毒重量18.8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6-8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两人驾驶借来的车牌赣E×××××号黑色“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前往抚州市崇仁县跟一个叫“强某”的人学习“打鱼”游戏技巧,次日凌晨到达抚州市崇仁县并找到“强某”入住的宾馆。随后“张野”等人也来到宾馆房间,周某某、李某、“强某”、“张某”等人在房间里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张某”在离开的时候向被告人许诺说会送些毒品给他,同月15日午后周某某和李某从崇仁县返回广丰区,在距离东乡县高速路口21公里处的地点,周某某接到“强某”电话说“张某”叫他等一下,随后“张某”叫人送了一个烟盒装好的冰毒和麻果过来,被告人周某某拿到毒品后就跟李某继续驾驶汽车回广丰。在回到广丰区“上广公路”三官殿路段的时候,周某某将烟盒里的毒品拿了出来,将其中两大包冰毒和一包麻果放在自己上衣的口袋里,另两小包冰毒放在车子驾驶室和副驾驶室中间的地方,并从中拿了四个麻果给李某。同日下午16点40分左右,被告人车辆进广丰城区时在芦林大道红绿灯处被民警现场抓获,两人身上及车上被缴获疑似毒品冰毒和麻果若干,后当两人面进行称重、编号。在周某某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两包、麻果一包(15个):编号1号净重9.53克、编号2号净重5.38克、编号4号净重2.13克、编号5号净重0.39克,共计重量约为18.83克。另从李某身上缴获周某某赠送给其的疑似毒品麻果四个,编号6号净重0.38克,后经鉴定缴获的编号1至6号疑似毒品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侦查机关据群众举报在广丰区芦林转盘处缴获被告人身上疑似毒品物,后被告人归案如实供述经过的事实。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4张,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了从被告人两人身上、车上扣押了六份疑似毒品“冰毒”物的事实。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侦查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持有毒品称重的说明,证明2016年12月15日16时3分始,侦查人员从被告人与同行人李某身上、车上提取了六份颗粒状、晶体状毒品物,当被告人的面称量毒品物质量的事实。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2016年12月15日21时对被告人及同行人李某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均呈阳性的事实。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及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出生于1973年4月3日,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与2015年3月被行政拘留的事实。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4日,朋友周某某叫其帮忙开他人轿车去抚州找朋友学游戏技术。在抚州宾馆期间,被告人朋友“强某”请大家吸食了毒品。在回到广丰过了洋口路上,被告人转送了四个“麻果”毒品给他的事实。证人毛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2月13日晚,周某某向其借车牌号为赣E×××××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去抚州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12月15日下午4点多钟,其身上有抚州的朋友送的“冰毒”和“麻果”,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的事实。鉴定意见,证明上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送检的六份检测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的事实。视听资料,证明侦查机关取证程序合法,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系自由供述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和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冰毒重量18.83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徐胜杰人民陪审员  程月娟人民陪审员  郑招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