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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何杨雷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杨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72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杨雷,男,汉族,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抓获,同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辩护人任亚光,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杨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杨雷及其辩护人任亚光到庭参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2日8时30分左右,在涡阳县城东烟叶复烤厂西大门北侧空地处,被告人何杨雷与前妻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何杨雷用拳头对王某某面部击打数下,致使王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鼻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认为被告人何杨雷因琐事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杨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王静静的损失。辩护人对公诉机��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何杨雷、被害人王某某均有过错,且在案发后,何杨雷与王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谅解。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何杨雷的犯罪情节以及何杨雷幼小的儿子需要其抚养等情节,对何杨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2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何杨雷与前妻王某某因琐事在涡阳县城东烟叶复烤厂西大门北侧空地处发生争吵,继而厮打。期间,何杨雷用拳头击打王某某面部数下,致使王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鼻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何杨雷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2、鉴定意见证明王某某鼻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3、辨认笔录证明本案的被告人是何杨雷。4、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何杨雷的身份情况。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何杨雷于2016年11月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抓获。6、民事调解书证明何杨雷与王某某通过诉讼自愿离婚。7、微信聊天笔录、手机通话笔录证明王某某与何杨雷在案发前曾发生过矛盾和纠纷。8、调解协议、收条证明被告人何杨雷与被害人王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其行为取得了谅解。9、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明何杨雷用拳头对其面部击打致鼻部受伤。10��证人范某某、李某某证言:证明看到一男子殴打一女子。11、证人赵某某证言::王某某曾到何杨雷的办公室,然后二人一起走出办公室。12、被告人何杨雷供述证明其因琐事将被害人王某某鼻部打伤。上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杨雷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何杨雷具有当庭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杨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文祥审 判 员  蒋召朗人民陪审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雨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七十二条第���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