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马文庆、高林培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文庆,高林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文庆,男,1968年9月3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林培,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马文庆因与被上诉人高林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文庆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文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文庆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兴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