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28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向正赦与谭学社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正赦,谭学社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3民初204号原告:向正赦,男,生于1950年11月25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谭学社,男,生于1990年10月29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正赦与被告谭学社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正赦于2017年4月1日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预交案件受理费4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向子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邓正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