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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沈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585号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王楼街。法定代表人:葛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该公司职员。被告:沈刚,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计223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洁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