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沈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1585号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窑湾镇王楼街。法定代表人:葛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该公司职员。被告:沈刚,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新沂市。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72元,减半收取计2236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洁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