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5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林华有、曾秦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华有,曾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5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华有,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曾秦忠,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林华有与曾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30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XX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