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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迪力拜尔·艾海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刑初24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别名阿里木),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被告人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2017年3月28日被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被告人迪力拜尔·艾海提,女,1998年5月1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文盲,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二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迪力拜尔·艾海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毅、王利娟出庭支持公诉。维吾尔族翻译古丽纳尔?艾买提,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迪力拜尔·艾海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迪力拜尔·艾海提与艾某、阿某(均另案处理)五人经预谋,至滕州市荆河路贵诚超市门口,窃取王某上衣口袋内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146元。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将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2、2016年1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迪力拜尔·艾海提与艾某、阿某五人经预谋,至滕州市步行街附近,窃取李某上衣口袋内VIVO手机一部,价值1593元。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将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某。另查明,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于2010年12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8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于2016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章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8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迪力拜尔·艾海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李某陈述,证人艾某、阿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迪力拜尔·艾海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迪力拜尔·艾海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布力米提·吐尔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买吐肉孜·阿布都外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迪力拜尔·艾海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敬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