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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5民初2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慧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慧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77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大营,男,1961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襄城县湛北乡李庄李东村*组。委托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慧锋,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李大营诉高慧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豫1025财保67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高慧锋所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于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停车场。申请人李大营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高慧锋所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扣押。案件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高慧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宝龙审 判 员  苏利军人民陪审员  方旭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清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