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姜纯与被执行人曾武位、侯文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纯,曾武位,侯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姜纯,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曾武位,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侯文杰,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武位、侯文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侯文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金兰大道营业所、胜蔺街营业所有储蓄存款,并已于2017年3月7日分别依据(2017)川0525执315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执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侯文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金兰大道营业所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侯文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古蔺县胜蔺街营业所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蒋治林 微信公众号“”